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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

深圳市盐田区财政局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来源:盐田区财政局发布时间:2019-07-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创新财政监管方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根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财政部随机抽查工作细则》(财监〔2016〕38号)、《广东省财政厅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粤财监〔2017〕24号)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随机抽查工作细则》(深财监〔2018〕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盐田区财政局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指深圳市盐田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财政执法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活动。 

  第三条 区财政局依法对盐田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检查对象)涉及会计信息质量、政府采购监督等事项实施财政执法检查时,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区财政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坚持规范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统一管理、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  依据《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要求,区财政局相关科室(以下统称抽查主体)组织随机抽查工作。

  第六条 各抽查主体将检查对象名录库报局办公室,并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日常维护。局办公室负责建立执法人员名录库以及两库相关信息技术上的组织实施和运维管理工作。

  第七条 财政执法检查工作应按照我局公开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上级财政部门部署的检查工作开展。

  第八条 需要临时增加检查任务的,由抽查主体报局领导批准后实施。不得以核查、调查、调研等名义变相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章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九条 各抽查主体根据上级财政部门对口部门的要求和本科室(单位)职能特点,参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执法抽查事项,制定本单位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由局办公室汇总后报局领导批准。

  第十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要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比例和频次、抽查方式等内容。

  第十一条 根据财政监管工作需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发生立、改、废等变化时,各抽查主体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提出调整建议,由局办公室汇总并报局领导批准后,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双随机抽查的实施

  第十二条 会计信息质量、政府采购监督等财政监督检查事项的抽查主体为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

  第十三条 各抽查主体按照业务工作特点和职责分工负责监管范围内的检查对象名录库的建立和维护。

  第十四条 检查对象名录库依据监管对象的变动情况,实施动态调整。

  第十五条 局随机抽查信息与相关部门现有的信用信息实行互享互通。

  第十六条 各抽查主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局办公室建立统一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信息经审核后向相关部门报备。

  第十七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为财政部门正式在编的工作人员,并具有执法证件。随机抽查工作中聘用的承担辅助工作的非财政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列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十八条 各抽查主体拟开展的各项执法检查,应制定检查计划,征求局内有关科室意见,由局办公室汇总呈局领导审定后实施。

  第十九条 开展财政执法检查前,各抽查主体应随机确定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随机抽取过程应全程记录,实现责任可追溯。

  第二十条 随机抽查可按市部署推进或采取定向或不定向方式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检查对象可增加抽查比例或频次。对一定时期内已被抽查过的检查对象,应避免重复抽查。

  第二十一条 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时,如果存在应予回避的情形,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执行检查时,应重新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第二十二条 各抽查主体实施财政执法检查时,应严格遵守《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和相关检查工作规则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各抽查主体开展执法检查应当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组长。检查组应至少有两名财政部门执法人员,检查组组长应由财政部门工作人员担任。

  第二十四条  对于检查发现的重大违规问题等,必要时可组织局机关科室集中审理,明确政策界限,统一处理处罚尺度。各抽查主体会签相关科室后,报局领导签发处理处罚决定。

  第四章 随机抽查事项公开

  第二十五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经局领导批准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条 随机确定的检查对象,经局领导批准后,对不涉密的检查对象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 各抽查主体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做出处理处罚;对不属于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依纪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在不涉密的情况下,各检查单位应将处理处罚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 随机抽查结果、处理处罚情况供局各科室(单位)及相关部门共享,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抽查主体在遵守本细则的前提下,可以针对每类抽查事项的特殊要求,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方案。

  第三十条 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变动情况和财政监管工作需要,局政府采购监管办公室商局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局领导同意后,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盐田区财政局

  2019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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